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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被盗,刑法如何保障?

安卓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2-02 07:08:52

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钟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插入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代码,修改公司服务器中的应用程序,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局海淀分局将其抓获。 2018年2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钟某批准逮捕。

通过这条消息可以看出,海淀检察机关对北京首起比特币盗窃案持两种意见:一是比特币应受刑法保护;二是比特币应受刑法保护。 第二,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构成盗窃罪。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检方对盗窃比特币行为进行了处罚,但不同处罚路径的选择,意味着比特币具有不同的犯罪地位和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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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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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本聪在互联网上发表了《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首次提出基于区块链(Blockchain)技术的比特币,可以实现点对点的交易。 随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因其匿名性和低成本的便利性而受到广泛追捧。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因为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补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从五部委的规范性文件来看,比特币的性质不是法定货币,不是现实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在法律上,比特币类似于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虚拟商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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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起源于2003年的一起网络虚拟财产案,玩家李某花了两年时间、数万元购买的数十件虚拟“生化武器”,一下子就不见了。 在与游戏运营方协商未果后,玩家李某将游戏运营方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游戏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拟装备是无形的,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在法律上适当评估和救济”。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盗窃比特币的认定,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变得越来越重要。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体系。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究竟是物权还是其他权利,虽然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被视为一种新型财产。

2、比特币被盗,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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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上是否属于“财产”,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众说纷纭:有的观点承认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盗窃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 也有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盗窃虚拟财产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将虚拟物品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否定其财产属性。 尤其是《人民正义》2014年第15期刊文《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指出“对于虚拟财产盗窃,确有必要的,刑法规定的,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理解与适用》是对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周家海、周海洋法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的介绍,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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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理解与适用》影响较大,但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例。 其中,最大的突破是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作出的【(2016)浙10行终第1043号】判决,明确规定被害人金某支付价款后收到比特币,这不仅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了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 因此,被告人吴洪恩通过网络盗取被害人金某的比特币后,将所得款项20万余元转卖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已构成盗窃罪。

3.盗窃罪的认定具有可行性

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存款、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所有生产资料; (三)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个人依法拥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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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观点,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财产,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对象的“财产”。盗窃罪。 在我看来,这种解释和结论没有关注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无法应对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

第一,《刑法》第九十二条虽然规定了财物罪,但没有规定财物的存在形式和种类盗窃比特币的认定,更没有明确财物的有形和无形。 相反,“其他财产”的规定为比特币等无形财产保留了解释空间。

二、《刑法》第26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窃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密码,或者明知是盗窃、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电、煤气、自来水等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客体。 既然如此,盗窃罪的保护对象就不仅仅局限于有形物,还可以包括无形物甚至财产利益。

第三,虚拟财产虽然依附于网络空间,但与不动产具有一定的转换方式和交易规则。 因此,形式上的虚拟并不意味着价值上的虚拟。 相反,它代表债权人的实际财产。 此外,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由于比特币的载体是数据,权利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操作方式对其进行控制、占有和处分。

第四,将比特币解释为财产,而不是类比。 类比解释与扩展解释的区别在于是否超出文本可能的语境。 随着数据的重要性越来越高,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已经广为人知,并被纳入法律体系。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典型代表,作为代币使用,远非游戏虚拟货币可比。 即使将比特币解读为财产,也没有超出普通人对“财产”的预测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同时具有属性和数据属性。 在比特币被盗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盗窃。